贵州大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我校“双一流”大学建设步伐,健全和完善我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我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充分发挥育人功能和人才优势,弘扬廉洁文化,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贵州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在职教师。
第二条 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相结合;坚持师德师风建设和人才培养相结合;坚持职业道德要求和个人职业发展相结合。
第三条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处,负责牵头协调师德师风考核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每年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在日常管理中未发现有第四条所列行为的教师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为合格;各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教师有违背师德师风相关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的,由学院党委(或单位领导班子)组织3-5人专项组进行核实,核实情况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认定,认定结果报教师工作处备案,并将认定结果及原因通知教师本人。
第六条 教师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院(单位)通知后15天内向教师工作处反映,教师工作处责成相关学院(单位)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教师工作处。教师工作处对复核情况进行审定,若有必要,由教师工作处组织专项组进行复核,并汇总相关情况,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社会人士可直接向教师工作处举报和反映我校教师师德师风问题,由教师工作处责成学院(单位)进行核实处理。教师工作处也可视情况直接组织专项组进行调查核实,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八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处理程序为:(一)由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举报和反映材料,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核实;(二)由分管师资队伍建设的校领导召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集体研究作出结论;(三)如遇重大问题,由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研究作出结论。
第九条 构建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把师德师风建设融入学校日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在师德师风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努力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有效制约,发挥正确导向作用。
第十条 师德师风考核的结果与教师的个人职业生涯发展密切相关。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应立即停课,不得继续承担教学任务,当年该教师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在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培训进修、研究生导师遴选、科研项目申报以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才选培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者学校可直接解聘。
第十一条 将师德考核与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和工资级别晋升挂钩,在师德年终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不得享受当年年终绩效奖励,不得晋升当年薪级工资。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度审核制度。把思想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作为必备条件和重要考察内容,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度审核期限内确定为不合格,影响恶劣者撤销高校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学院要强化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四有教师的精神和教育部相关高校师德建设等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的师德师风建设氛围。教师工作部门要在每年的新教师入职培训中设置师德教育专题,对新教师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对未结业者,一律不得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人事部门要完善新教师聘任和选人用人制度,严把入口关,将师德考核与人才引进、岗位聘任等工作挂钩,在招聘和引进人才工作中增加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评估环节,凡未通过者,一律不予引进。
第十五条 对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除实行第十条规定中的“一票否决”事项外,由人事处牵头,协调组织部、纪委监察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对不合格教师进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积极发挥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督导团等各类组织以及学生群体和社会舆论力量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设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发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各单位应及时纠正师德师风不良倾向和问题,并做好劝诫、督促整改工作。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对师德师风问题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贵州大学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